随着社会的变迁,很多人应用到申请书的场所越来越多了,申请书通常需要提供证据,证明申请者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经验,下面是58心得网小编为您分享的恢复申请书最新6篇,感谢您的参阅。
恢复申请书篇1
申请人: 法定代表人: 被申请人: 法定代表人:
一、请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已生效的 x 兰法民初字第 x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。
1、判决确定的工程款、利息损失及诉讼费 334806 元;
2、被申请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;
3、本案的执行费用 2621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。
二、事实及理由: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因拖欠工程款案件,业经贵院 审结并产生了 兰法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。
该判决确定:被申请人 于 判决生效后 10 内给付申请人 工程款 563553 元;给付利息损失 6608 元,案 件受理费 10645 元,三项合计 580806 元。判决于 20__ 年 10 月 25 日送达双方 当事人,同年 11 月 10 日生效。在判决生效后,由于被申请人不自觉履行义务。
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,截止 20__ 年 11 月共执行回来 24.6 万元,因被申请人无 能力支付,法院裁定中止执行,待被申请人有支付能力时恢复执行。近日,被 申请人作为债权人在申请执行 工厂履行给付 900 余万元义务案件, 且近期 工厂给付 x390 万元。这样被申请人就有履行能力了。为此,申请人依据《民 事诉讼法》第 234 条、第 232 条之规定,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恢复执行。 此 致
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申请人:
恢复申请书篇2
申请人:
联系方式:
住所地:
联系方式:
1.申请请求
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(20xx)中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,即(a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1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,直至实际支付之日;b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02元)
2.事实和理由
申请人王aa与被申请人河南ccc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,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,作出(20xx)中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,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但是被申请人没有按规定履行,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,特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恢复申请书篇3
申请执行人:
姓名:
性别:
民族:
出生年月:
住所地:
身份证号 码:
联系电话:
被申请执行人:
姓名:
性别:
民族:
出生年月:
住所地:
身份证 号码:
联系电话:
申请事项: 请求恢复执行贵院() 号民事判决书。 申请理由: 申请执行人 与被申请执行人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 经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,并下达了() 号民事判决书, 判令被申请执行人 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 元及其人民银行 同期利息(自 年 月 日开始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),案件受理费 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。[将判决内容写清楚即可]
判决生效后,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,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贵院 申请执行。执行 元案款后,贵院以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 行为由,中止了本案的执行。
现经申请执行人调查发现,被申请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继续执 行,故申请执行人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 232 条,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。
此致
长沙县人民法院
申请执行人:
____年____月____日
恢复申请书篇4
尊敬的xxx:
您好!
住址:xx市xx区xx路x号法定代表人:xxxx
申请事项:
变更m公司为x执一字第xx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。
事实与理由:
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,贵院做出x执一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,将青民四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n公司。________年____月申请人受让了上述债权,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,n公司发布债权转让公告,确认我公司已经享有该债权。为维护我公司利益,特向贵院申请将x执一字第xx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m公司。
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!
恢复申请书篇5
申请人:,男,195x年6月17日生,住x区路87号,电话:。
被执行人:,男,196x年4月8日生,住x区路x小区号楼楼x户。
请求事项:
依法恢复强制执行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(1999)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。
事实与理由:
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,经x区人民法院作出(1999)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。20xx年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,但因被执行人当时无力还款,贵院于20xx年5月中止执行。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较好,有房、有车,已具备偿还能力。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,特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,恳请批准。
x区人民法院
恢复申请书篇6
申请人:朱德久,男,1940年10
月20日生,汉族,住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南港中村160号。
被申请人:付宗兰,男,1958年11月18日生,汉族,住湖北省汉川市南河乡沥山村5-11号。
申请事项:
一、强制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69535元,并加倍支付该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。
二、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0元。
三、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。
申请理由:
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受理,于1999年3月10审理完结,该院依法对本案作出(1999)硚经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:判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74535元,并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'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无。
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向申请人履行,申请人于当年向你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,在你院的执行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人民币5000元,此后,被申请人再未遵照生效判决向申请人继续履行且一直下落不明,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重新出现,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第224条之规定,特申请你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继续给予强制执行。 此致
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
申请人:
年 月 日
会计实习心得体会最新模板相关文章: